鼓励自贸区内市场主体开展创新试验活动 陕西这项条例提请审议

9月27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陕西省商务厅厅长、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主任赵璟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9章61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投资与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推进西部大开发、综合管理、法治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赵璟说,自贸试验区的目标定位,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通过先行先试,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打造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改革开放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条例(草案)》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开展创新试验活动,并且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和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条例(草案)》要求自贸试验区简化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明确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并探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条例(草案)》在推动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也了明确要求。《条例(草案)》鼓励开展投贷联动、资产证券化、动产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等融资模式创新,支持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探索建设适应高水平开放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为突出陕西自贸试验区特色,《条例(草案)》专门章节对“一带一路”合作交流和推进西部大开发作出规定。要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贸、通关、科技、教育、文化、中医药、农业、旅游会展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明确发挥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在交通物流、能源开发、加工制造、科技研发、文化旅游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区域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此外,《条例(草案)》要求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实施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和公共服务数字化。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拥有的各类财产和商业利益。《条例(草案)》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序衔接的民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统一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设“一带一路”西安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