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条件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核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0个工作日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审查

2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形式,资料齐全。

予以审批

决定

4个工作日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