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西安市商务局
受委托组织:西安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商贸业发展,加强商务行业监管,发挥商贸业服务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西安市商务局委托西安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行使有关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西安市辖区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
西安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旧电气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洗染业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西安市辖区内,以西安市商务局的名义,在西安市商务局的执法权限内依法对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受委托执法范围、权限和时限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可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措施,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2、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对外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3、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执行双人、持证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还应遵守《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各项要求;
4、承担以自己名义实施受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5、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重要、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
6、积极、主动、全面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
7、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
8、做好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衍生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权限和时限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2、纠正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违法或不适当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执法培训,为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
4、为受委托组织提供相应的业务资料;
5、受委托组织在履行受委托职责时严重违法或因情势变化不再符合委托条件的,及时解除委托关系并做好善后工作;
6、保障受委托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条件,对在履行受托行政执法职责中成绩突出的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委托期限
从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
特此公告。
西安市商务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