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务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义

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西安市商务局网站建设、运行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是指依托西安市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的西安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具有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多种功能的电子政务网站。

第三条  局网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分级维护、资源共享、注重效果、安全保密”的原则建设和管理。网站应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工作;国际电子商务发展中心配合办公室负责栏目开发、网站改版、网站安全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法规类信息的审核;组织人事处负责将网站管理纳入局年度目标考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依据。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网站内容的保密审查、政务信息统计、审核和报送。机关各处(室)负责网站处室页面栏目信息内容的初审、报送、更新和答复。

第六条 各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栏目信息的初审、报送与更新。

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应指定工作人员担任专(兼)职网站管理员负责上述职责的落实。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局网站信息发布应符合信息公开要求。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发布”的程序,坚持及时准确、权威有效、层级审批、安全保密的原则。

1、工作动态等一般性政务信息发布前,须由处(室)负责人或直属机构主要领导批准并通过局办公室审核。

2、各处室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流程、办事表格、投诉咨询等信息发布前,须由处(室)负责人和局办公室审核,报处(室)分管局领导批准。

3、各处室涉及突发事件、抽查通报、统计数据等重要敏感信息发布前,须由办公室审核,报处(室)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4、各直属机构涉及突发事件、统计数据等重要敏感信息,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重大新闻等信息需要分管局领导或主要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凡属信息公开要求应主动公开在网站发布的,须按公文审批程序批准后发布。

直属机构在网站发布公文,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西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需要在网站增减调整栏目,按照程序审批后增减调整。

第十条 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防止涉密信息上网。凡有以下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出现虚假信息或有严重错误的信息;

(二)违反规定出现失密泄密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网站上对外发布信息的。

第四章 在线服务

第十一条 网站开设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栏目,由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网站开设的在线投诉、在线咨询、网上建设栏目,相关责任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电子商务发展中心定期负责对网站代码、漏洞、安全性及信息进行检查、维护、清理。

第十四条 建设独立网站的直属机构要加强网站安全管理,建立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处置能力。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系统及信息数据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与局工作职能相关的,用于在局网站发布的各类通知文件、工作动态、数据表格、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电子商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商务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