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试行规范》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及《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二手车出口企业的申报管理、动态退出、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业务管理,特制定《西安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试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西安市范围内注册,通过评审甄选并向商务部备案获得资质的企业。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企业资质申报条件

1.在西安市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2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企业应具备对外贸易及二手车交易的从业经验,具有二手车出口业绩的企业优先考虑。

3.企业应具备海外贸易渠道,在境外市场已建立展示销售中心、海外仓等国际贸易平台园区的企业优先考虑。

4.企业具有与出口规模相匹配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二)企业资质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二手车出口项目经营计划书(内容包括投资计划、经营模式、出口目标等)。市商务局按程序甄选通过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企业评审办法

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的评选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评审流程如下:

1.评审小组。

2.审核答辩。

3.实地考察。

4.评审打分。

5.确定企业。

(四)主要责任与义务

1.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手车出口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2.出口企业应在确定为试点单位后6个月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9个月内建立海外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网络、汽配件供应体系,年二手车出口数量和金额按照企业承诺达到一定规模。

3.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体系和溯源体系,遵守进口国的法规及标准。

(五)动态调整机制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试点资质: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试点出口企业连续三个季度没有二手车出口实绩的;或者未达到年度承诺目标,且排名靠后、增长乏力的企业;

3.在相关信用系统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4.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出口二手车海外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义务,或拒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

5.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或违规出口不符合规范车辆导致出现重大质量风险的;

6.违反二手车出口相关管理规定,被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7.经市商务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8.未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9.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六)管理考核

1.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每月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二手车出口业务情况。

2.市商务局对获批资质的二手车出口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七)规范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2023年4月14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