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营造良好出口环境,促进我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和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安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试行规范》,请各区县、企业、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西安市商务局
2023年4月14日
西安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试行规范
为强化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激发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竞争活力,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及《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结合西安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业务发展现状,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西安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的试点企业的申报管理、动态调整、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本办法在二手车出口业务开展期间有效,如有调整,将另文明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是指在西安市范围内注册,通过评审甄选并向商务部备案获得资质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申报管理
第三条西安市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申报条件:
(一)在西安市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近2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应具备对外贸易及二手车交易的从业经验,拥有专业的外贸团队,熟知出口目的国汽车产业政策和出口流程,具备较强的国内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具有二手车出口业绩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企业应具备海外贸易渠道,在目标市场国家具有一定市场资源优势,有稳定运营的海外自有网点,在境外市场已建立展示销售中心、海外仓等国际贸易平台园区的企业优先考虑。
(四)企业应通过自建或合作形式在出口目的国建立售后维修及零配件供应体系,具有与出口规模相匹配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第四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可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二手车出口项目经营计划书(内容包括投资计划、经营模式、出口目标等)。市商务局按程序甄选通过后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五条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的评选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
(一)评审小组。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公安、海关等监管部门,并邀请相关行业领专家联合成立评审工作小组。
(二)审核答辩。评审工作小组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答辩。
(三)实地考察。评审工作小组依据材料审核和现场答辩结果,决定是否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打分。评审工作小组依据申请试点企业基本条件、业务发展规划、车源整合能力、配套服务企业、海外贸易渠道、配件供应及售后服务保障、二手车交易和质量信息以及外贸新业态拓展等方面细化评审分值(满分为100分)。评审小组专家依据对申请企业提报材料的审核、现场答辩及实地考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企业最终得分取评审小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
(五)确定企业。公示评审结果,确定试点企业。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六条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手车出口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在申报注销登记之前,二手车出口企业应确保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条二手车出口企业出口的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二手车出口地区相关标准;不得出口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出口不合格或被盗抢车辆、拼装车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在确定为试点单位后6个月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9个月内建立海外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网络、汽配件供应体系,年二手车出口数量和金额按照企业承诺达到一定规模。
第九条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体系和溯源体系,遵守进口国的法规及标准。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坚持“谁出口、谁负责”,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出口企业应建立质量问题应急响应机制,及时解决 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划,建立与出口品牌、数量相应的境外维修备件供应体系。通过自建售后服务网络、与境外优质经销商和售后渠道商合作、对境外售后维修人员培训等方式,保障出口车辆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着力培育以质量、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二手车国际竞争力。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
第五章 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试点资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二)试点出口企业连续三个季度没有二手车出口实绩的;或者未达到年度承诺目标,且排名靠后、增长乏力的企业;
(三)在相关信用系统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四)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出口二手车海外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义务,或拒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或违规出口不符合规范车辆导致出现重大质量风险的;
(六)违反二手车出口相关管理规定,被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七)经市商务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八)未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九)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第十三条试点企业自行申请取消资质的,向市商务局提交退出申请,经市商务局批准后退出。
第十四条试点企业取消资质后,应妥善处理业务遗留问题及承担已出口二手车1年内的售后服务责任。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每月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二手车出口业务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市商务局将视情况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或发送工作提醒函。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对获批资质的二手车出口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周期以批复试点时间为起点作为一个年度考核周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5个等级。
第十七条出口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复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